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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就近利用青少年宫、科技馆、博物馆、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,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。”
日前,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《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规范》)中如此强调。
服务时间
第三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,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。
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,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。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。
服务内容
第四条 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。
4.文体活动。组织开展艺术类、体育类校本课程,学生结合兴趣爱好,采取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。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,充分利用本地文化、人才资源优势,设计开展体验式、互动式、情景式活动课程。
5.社团活动。在学校的指导下,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,自主开展实践探究、素质拓展活动。
6.研学实践。就近利用青少年宫、科技馆、博物馆、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,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。
7.其它活动。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质提升的其它活动。
资源支撑
第九条 学校师资不足的,可聘任退休教师、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,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。
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,明确入口审核、过程监管、效果评价等办法,建立退出机制。
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。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,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,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组织实施
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、质量内容、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政策解读
学校资源不足的有什么渠道补充?
校内资源不足的,可以通过四个渠道予以补充。
1.公益团队组织,如文化社团、企事业单位的文艺团体、有专业特长、正式注册的群众性组织等。本类组织(团队)进入校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许可,学校予以安全管理和质量评价。
2.志愿者,如具有一定特长的社会人员、非遗传承人、热心家长、退休教师等,学校在严格把关、做好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前提下可自行引进。
以上组织和个人属公益志愿性质,可依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,予以一定交通和伙食补助,从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。
3.非学科类的第三方机构。第三方机构引进、管理、服务费用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办法,统一组织,学校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测。
4.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特长的个人。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一定技能考核认定后,根据学校需求协调安排,具体办法可参照第三方机构引进方式予以规范。
以上组织和个人属有偿服务,可通过购买服务、代收费等办法予以保障。其中引进个人的补助,也可按照劳务费进行管理。
所有进校服务人员应按照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、虐待、拐卖、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,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,不得进入校园参与课后服务。
针对群众关注的学生寒暑假托管,解读文件表示,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,尽快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。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参与,如社区居委、职工工会机构等。
来源:山东教育厅官网,网络,如有侵权联系删除。